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

公共圖書館學習心得6-10/18

臨時測驗
試述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, 申論與公共圖書館的關係

第十九條

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;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、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

Article 19.

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;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,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.


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
圖書館的營運與館藏數量無關 與借閱量有關

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
二、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:
(一)公立公共圖書館
1國立圖書館。
2直轄市立圖書館。
3縣(市)立圖書館及縣(市)文化局(中心)圖書館(以下簡稱縣市圖書
館)。
4鄉(鎮、市)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)。
(二)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
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。


圖書館法
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,指蒐集、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,以服務公眾或
特定對象之設施(圖書館法的規範對象居然是建築物?)

第 十五 條
法定送存: 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
第 十八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,
屆期仍不寄送者,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,並
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。
違反第十五條的罰則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